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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訪客 - 學務 | 2021-07-16 | 點閱數: 380
  •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10 年 7 月 12 日臺教國署學字第 1100083761 號函辦理。
  • 為倡導公私場所自主維護、持續改善場所之室內空氣品質,該署規劃推行室內空氣品質自主管理標章,以鼓勵公私場所投入室內空氣品質自主管理工作,特研訂「室內空氣品質自主管理優良級標章規格標準」及「室內空氣品質自主管理良好級標章規格標準」。
  • 本標準適用於應符合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之公告場所及非公告場所(包括,大專校院、圖書館、博物館美術館、醫療機構、社會福利機構、政府機關辦公場所、鐵路車站、航空站、大眾捷運系統車站、金融機構營業場所、表演廳、展覽室、電影院、視聽歌唱業場所、商場、運動健身場所、幼兒園、產後護理機構及托嬰中心)。
  • 上開公私場所申請標章,應檢據符合「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室內空氣品質自主管理標章推動作業要點」第四點(一)至(七)規定之文件,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查同意後,將授予標章使用權,並可張貼優良級或良好級標章於場所出入口。
  • 本標準公告影本及其附件請至該署室內空氣品質資訊網相關法規與資料下載/資料專區,下載( https://iaq.epa.gov.tw/indoorair/download_dataArea.asp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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