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內容區域
說明:
- 復貴單位 AED 安心場所認證申請書暨相關文件辦理。
- 依據花蓮縣自動體外心臟電擊去顫器(AED)安心場所認證作業規範辦理。
- 依「公共場所必要緊急救護設備管理辦法」第 12 條第 2 項規定:「設置 AED 場所百分之七十員工完成接受 AED 相關訓練者,得向地方衛生主管機關申請前項認證,通過認證者,核發證書,其有效期限為三年;期限屆滿前,應重新申請認證,屆期未申請認證者,其原證書失其效力。」復依該管理辦法第 6 條略以:「管理員應接受並完成心肺復甦術及 AED 相關訓練,並每二年接受複訓ㄧ次」惠請貴單位依前開規定,於 AED 安心場所認證效期屆滿前重新辦理認證作業。
- 各單位逕自補齊資料後完成審查之時間為認證日期,並以登錄於公共場所 AED 急救資訊網中,隨函檢附安心場所證書乙紙,請妥善保存,遺失、毀損恕不補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