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愛群基金會東部地區身心障礙家庭助學申請辦法
一、申請資格:
(一)國中在學學生本人或其直系親屬領有身心障礙手冊及家境清寒者。
(二)104 學年度第 1 學期學業成績總平均 70 分以上(無任何一科不及格)。
(三)多重障礙學生免附體育成績。
二、申請文件:
1. 本會申請表。
2. 104 學年度第 1 學期在學成績單影本(加蓋學校證明章以示與正本相符)。
3. 學生證影本。
4. 有效之身心障礙手冊影本。
5. 當年度低收入戶證明或清寒證明正本。
6. 全戶戶口名簿影本。
三、助學金: 3,000 元。
四、申請表:請向輔導處特教組領取。
五、申請截止日期: 105.03.11 (星期五)前,繳交至輔導處特教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