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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訪客 - 學務 | 2020-05-01 | 點閱數: 1907
說明:  
一、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09 年 4 月 27 日臺教國署學字第 1090044825 號函辦理。
二、 「近視是疾病」為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及國教署視力保健宣導重點之一,因此學生近視應就醫治療以抑制度數增加速度,配戴眼鏡僅是矯正視力而非治療(不能控制度數)。
三、 依據學校衛生法第 10 條規定:「學校應依學生健康檢查結果施予健康指導,並辦理體格缺點矯治或轉介治療」。學校校護對學生進行視力檢查係為視力篩檢,學校依檢查結果通知家長,目的是建議家長帶子女至眼科確診與治療。
四、 教育部國教署 107 年 8 月 22 日「研商驗光人員納入學童視力保健工作會議」決議:有關現行學童視力健康檢查結果複檢通知單之複檢與矯治回條,其中轉介複診涉及診斷及治療,依衛生福利部醫事司意見,應由眼科醫師為之,視力健康檢查複診與矯治回條,不建議增列驗光所。
五、 爰上,學生於校內進行視力篩檢結果,裸眼視力任一眼低於 0.8(含 0.8)經配戴眼鏡後視力檢查正常之學生,該署建議仍需定期就醫,配合醫囑治療。
六、 另防疫期間,倘有家長不便帶子女赴醫療院所進行健康檢查之複檢或治療,請學校予以尊重。
  1. 本校視力篩檢異常學生複檢追蹤執行方式如下:
    1. 每學期檢測後發放第一次複檢單並建議於 3 週內回診。
    2. 視力不良未完成複檢學生於首次回條追蹤 1 個月後發放第二次複檢單。
    3. 學期間未完成複檢追蹤或由家長勾選寒暑假排檢者,於寒暑假前發放第三次複檢單,開學後回收追蹤複檢情形。
  2. 目前因應防疫期間,本學期僅依各班上學期無回診且視力嚴重不良(任一眼視力<0.5 、視差>0.5 或配鏡後矯正視力不足 0.9)之同學特別叮嚀建議複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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