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 依據「花蓮縣特殊優良教師遴選及表揚作業要點」辦理。 |
二、 | 本案表揚對象為現任本縣公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之現職編制內之各類合格專任教師、校長及園長,相關推薦基準,請貴校詳閱後予以推薦教師部分。 |
三、 | 教師部分,送件注意事項,說明如下: |
(一) | 檢送被推薦人推薦表一式 20 份(正本 1 份、影本 19 份)、校內初選會議紀錄影本 1 份(請勿裝訂),並加蓋核與正本相符,另被推薦人之有關證件影印本及特殊優良事蹟等佐證資料一式 6 份(請左側靠下對齊裝訂成冊並製作封面目錄);所附資料文件一律不予退還。 |
(二) | 請於初選時依旨揭要點之規定從嚴審核,如有不實或舛錯者,將依有關規定議處。 |
四、 |
為公平、審查作業及彙整所需,請確實依照本府公告之推薦表格式及規格填寫,格式不同、逾期或缺件不全者歉難受理;郵寄者以郵戳為憑;為免影響被推薦者權益,請本校有意願報名參加教師,於 109 年 4 月 17 日(星期五)前向本校人事室報名,本校於期限內,擇期召開初審審議委員會,審議(自行報名)及(學校推薦)之教師名單,為配合縣府作業時程,報名逾期概不受理,謝謝大家配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