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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訪客 - 人事 | 2020-03-25 | 點閱數: 437
一、 依據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第 7 條第 2 項規定辦理。
二、 本縣各鄉(鎮、市)公所及縣府所屬設有專任人事機構之機關(學校除外)得視實際需求參照本計畫另訂訓練實施計畫,並請於 109 年 3 月 13 日(星期五)前函報縣府。
  • 花蓮縣政府公務人員一〇九年度訓練實施計畫.pdf
    1) 花蓮縣政府公務人員一〇九年度訓練實施計畫.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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