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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訪客 - 防疫新聞 | 2020-03-17 | 點閱數: 505
 

自本( 109 )年 2 月 27 日起,各類人員如有請假出國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前往第一級注意(Watch )及第二級警示(Alert)國家、地區(含轉機)者:依指揮中心規定,回國後需實施自主健康管理 14 天,除因公奉派前往外,若非必要,避免前往,如仍前往者,屬可歸責當事人情形,不核給不列入年度病假日數及考績計算之病假。如需請假,依各類人員請假規則規定以休假、事假、病假或加班補休等假別辦理。

(二)指揮中心如對特定人員另有規定,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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