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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訪客 - 學務 | 2020-01-06 | 點閱數: 539
說明:  
一、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08 年 12 月 16 日臺教國署學字第 1080146136 號函辦理。
二、 依據學校衛生法第 12 條:「學校對患有心臟病、氣喘、癲癇、糖尿病、血友病、癌症、精神疾病、罕見疾病及其他重大傷病或身心障礙之學生,應加強輔導與照顧;必要時,得調整其課業及活動。」
三、 學校應建立健康管理制度,針對患有旨揭疾病之學童應建置完整個案資料,於每學期開學前與導師、任課老師、健康中心、學務處、輔導室及相關處室,進行溝通協商,學校應加強老師對健康上有特殊顧慮學生,從事體能或其他課程風險評估的敏感度。
四、 為因應校園緊急傷病處理,請各級學校確依「教育部主管各級學校緊急傷病處理準則」第 6 條規定辦理,協助教職員工及學生定期接受基本救命術訓練課程至少四小時及緊急救護情境演習,並鼓勵師生成立急救社團 (隊) 。
五、 依「公共場所必要緊急救護設備管理辦法」高中以上學校應設置 AED ,並指定 AED 管理人員, AED 保養及檢查紀錄應留存備查。
六、 學校應訂定緊急傷病處理規定,包括:
(一) 與當地緊急醫療救護體系之連結合作事項。
(二) 教職員工之分工及職責事項。
(三) 學校緊急通報流程、救護經費、護送交通工具、護送人員順序及職務代理等行政協調事項。
(四) 緊急傷病事件發生時,檢傷分類與施救步驟、護送就醫地點、呼叫一一九報警專線支援之注意事項及家長未到達前之處理措施等救護處理程序事項。
(五) 身心復健之協助事項。
七、 請學校重新檢視緊急傷病規定是否完備,必要時可邀請衛生、消防單位或專家學者到校協助,就校園緊急傷病處理流程提出具體建議改善作為,前項緊急傷病規定需於校務會議宣達讓所有教職員知悉。
八、 重申學校如遇有緊急傷病事件,全校師生應通力合作進行救護,以降低傷病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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