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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訪客 - 人事 | 2019-12-20 | 點閱數: 437

有關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14 條第 1 項但書第 3 款所稱「對公職人員之關係人依法令規定以公開公平方式辦理之補助」意涵,例外允許公職人員之關係人與公職人員服務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為補助行為要件,除須有補助法令依據外,並須於辦理補助前將相關資訊充分公開,亦即機關團體於開始受理補助案申請前,個案應將補助之項目、申請期間、資格條件、審查方式、個別受補助者之補助金額上限、全案預算金額概估等,以電信網路或其他足以使公眾得知之方式公開,以符合本法第 14 條第 1 項但書第 3 款「公平公開方式」之要求,倘若機關團體僅於網站公告補助法令規定,未於開始受理補助前將相關資訊以電信網路或其他足以使公眾得知之方式充分公開,即由公職人員之關係人自行提出申請,尚難謂與本法第 14 條第 1 項但書第 3 款及本法施行細則第 25 條第 2 項所稱「對公職人員之關係人依法令規定以公開公平方式辦理之補助」要件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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