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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訪客 - 人事 | 2019-12-16 | 點閱數: 388

有關考量公立幼兒園教師所任職務教學對象為幼兒,確須考量體能負荷之合宜範圍,爰教育部前開 93 年 7 月 2 日令釋有關調降自願退休年齡部分,尚無變更之必要。即公立幼兒園教師於準用退撫條例第 18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申請自願退休時,其自願退休條件得予以調降為「任職滿 5 年,年滿 56 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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