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此外,為衡平聘僱人員權益,加強照護在職亡故聘用人員遺族 及協助殮葬事宜,爰聘用人員在約聘期間死亡者,除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施行細則第 6 條規定, 發給撫慰金外,同時發給殮葬補助,相關事宜規定如下:(一)發給標準:依其死亡時公務人員委任第五職等本俸五級 之俸額計算,發給 7 個月之一次殮葬補助。(二)遺族領受方式:比照聘用條例施行細則第 6 條規定辦理。(三)聘用人員依法令留職停薪期間死亡者,得依規定發給殮 葬補助。(四)無遺族且無遺囑指定領受人者,得由原服務機關先行具 領,辦理喪葬事宜,如有賸餘,歸屬公庫。(五)本規定自 108 年 10 月 3 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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