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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訪客 - 學務 | 2019-10-04 | 點閱數: 1234
說明:
一、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08 年 9 月 23 日臺教國署學字第 1080107831 號函辦理。
二、 為落實校園緊急傷病處理,請各級學校依「學校衛生法」及「教育部主管各級學校緊急傷病處理準則」檢查各項救護設備,並依該準則第 6 條協助辦理基本救命術訓練課程及緊急救護情境演習。
三、 相關規定如下:
(一) 「學校衛生法」第 15 條第 1 項:「學校為適當處理學生及教職員工緊急傷病,應依各級教育主管機關所定準則之規定,訂定緊急傷病處理規定,並增進其急救知能。」
(二) 「教育部主管各級學校緊急傷病處理準則」第 6 條:「學校應協助教職員工及學生定期接受基本救命術訓練課程至少 4 小時及緊急救護情境演習,並鼓勵師生成立急救社團(隊)。」。
四、 本府每年皆有辦理基本救命術訓練等急救教育課程,請各校鼓勵教職員工踴躍參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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