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查「花蓮縣政府工程獎金支給及績效評核計畫」自 108 年 1 月 1 日修正生效,爰配合修正本要點第七點第項。
二、各機關學校應核發僱用書函予約用人員並副知縣府;縣府約用人員僱用書函自即日起改由各處自行核發並副知縣府人事處,縣府僱用書函範本請至縣府人事處網頁「表格下載」處下載。
三、檢送「花蓮縣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約用人員僱用要點修正第七點」及修正對照表各 1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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