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
一、 |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08 年 6 月 10 日臺教國署學字第 1080064814 號函暨「教育部學校衛生委員會」108 年第 2 次委員會議決議辦理。 |
二、 | 依據「學校衛生法(以下簡稱本法)」第 9 條第 1 項,學校應將學生健康檢查及疾病檢查結果載入學生資料,併隨學籍轉移。 |
三、 | 本案並轉據教育部 108 年 5 月 20 日臺教綜(五)字第 1080058728 號函示略以: |
(一) | 有關學生健康檢查之規定,依本法第 8 條及學生健康檢查實施辦法第 2 條與第 4 條規定,各級學校應辦理學生健康檢查,實施對象為國小新生、國小四年級、國中新生及高中職新生,並於辦理新生入學時,應進行學生健康基本資料調查及做成紀錄。 |
(二) | 各教育階段別之學籍管理分屬不同單位主管,各教育階段別之新生均應實施健康檢查及進行學生健康基本資料調查,爰各教育階段別之學校均應有其新生之健康檢查及健康基本資料。 |
四、 |
綜上,學校對學生之健康照護應以近期之健康資料為主,應依學生健康檢查實施辦法規定實施新生健康檢查及健康基本資料之蒐集及調查,另學生健康檢查紀錄卡為重要紀錄卡,應請學校妥善保存,學生畢業時發還。因此,考量學生權益之維護及學校檔案管理,得於學生畢業或離校時發還。 |
五、本校健康紀錄卡發還作業程序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