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訪客 - 人事 | 2019-05-06 | 點閱數: 518

一、 依據花蓮縣政府 108 年 5 月 3 日府人訓字第 1080087596 號函辦理。

二、 查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19 條規定略以,公務人員執行職務之安全應予保障。各機關對於公務人員之執行職務,應提供安全及衛生之防護措施;次查公務人員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第 3 條規定略以,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19 條規定之安全及衛生防護措施,應包括執行職務因他人行為遭受身體或精神不法侵害之預防。

三、 為建構健康友善之職場環境及避免同仁於執行職務時遭受身體或精神不法侵害,如因權力濫用與不公平的處罰造成之冒犯、威脅、冷落、孤立、侮辱行為或言語霸凌等,各機關應提供員工免受霸凌侵犯之職場,使其安心投入工作。

四、 人事總處基於行政院人事主管機關立場,期各機關重視職場霸凌問題,進而檢視內部相關管理作業及流程,爰提供「員工職場霸凌防治與處理建議作為」及「員工職場霸凌處理標準作業流程(範例)」如附件 1 及附件 2 ,供各機關作為防治與處理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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