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花蓮縣政府 108 年 2 月 23 日府客文字第 1080037493 號函辦理。
二、凡累積學習客語時數達 50 小時以上或通過 107 年度客語認證初級、中級暨中高級認證考試之同仁給予行政獎勵,請於 108 年 3 月 18 日前,檢附相關證明文件,逕向人事室提出申請,逾期恕不受理。
三、檢附花蓮縣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提升公教人員客語能力獎勵作業要點 1 份供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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