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訪客 - 人事 | 2019-03-06 | 點閱數: 449

一、 本案表揚對象為現任本縣公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之現職編制內之各類合格專任教師、校長及園長,相關推薦基準,請貴校詳閱後予以推薦教師部分。

二、 教師部分,貴校送件注意事項,說明如下:

(一) 請檢送被推薦人推薦表、校內初選會議紀錄(請勿裝訂),另被推薦人之有關證件影印本及特殊優良事蹟等佐證資料(請左側靠下對齊裝訂成冊並製作封面目錄)。

(二) 前揭資料之推薦表及會議紀錄請一式 20 份(正本 1 份、影本 19 份),特殊優良事蹟等佐證資料一式 6 份,免備文逕送本府教育處終身教育科彙辦,所附資料文件一律不予退還。

(三) 為公平、審查作業及彙整所需,請確實依照本府公告之推薦表格式及規格填寫,格式不同、逾期或缺件不全者歉難受理,郵寄者以郵戳為憑;

三、 上開作業要點及推薦表等相關表件(附件 1~5 ),請逕至本府教育處處務公告 52967(http ://http://www.hlc.edu.tw)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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