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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訪客 - 學務 | 2019-02-11 | 點閱數: 481
  1.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8117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080006745號函辦理。

  2. 「衛生福利部愛滋病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會」對於愛滋篩檢之頻率,具體建議如下,請更新並「視情況」納入相關衛教宣導或教育訓練內容:

    (一) 有性行為者,建議至少進行1次篩檢。

    (二) 有無套性行為者,建議每年至少進行1次篩檢。

    (三) 若有感染風險行為(如與人共用針具、多重性伴侶、合併使用成癮性藥物、患有其他性傳染病等),則建議每36個月篩檢1次。

  3. 疾管署自10712月起至10812月底止推動旨揭計畫,與全國21個縣市衛生局及5間民間團體合作提供自我篩檢試劑服務,詳細之計畫內容請參閱該署專屬網頁(網址:http://hiva.cdc.gov.tw/oraltest);相關衛教宣導素材,請逕自該署全球資訊網(http://www.cdc.gov.tw)/專業版/傳染病介紹/第三類法定傳染病/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感染/宣導素材項下下載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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