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依據花蓮縣政府 108 年 1 月 21 日府政預字第 1080015727 號函辦理。
二、 農曆春節期間為廉政工作重點宣導時期,請加強落實「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相關規定,公務員遇有與職務利害關係者所為之餽贈或飲宴應酬等情,除有本規範第 4 點或第 7 點第 1 項各款情形外,應予拒絕或退還,並簽報長官及知會政風機構,主動備忘登錄,共同建立公務員保護機制,杜絕不當餽贈、關說、應酬等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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