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訪客 - 人事 | 2019-01-07 | 點閱數: 573

 

一、 依據花蓮縣政府 108 年 1 月 7 日府教終字第 1080003897 號函辦理。

二、 依「教育奉獻獎選拔及表揚要點」第 3 點規定,教育奉獻獎之推薦條件,應具有下列事蹟之一:

(一) 投入教育之志願服務相關工作,著有具體績效,足為典範。

(二) 投入學生輔導之志願服務相關工作,著有具體績效,足為典範。

三、 最近三年內曾獲本要點或教育部其他相關規定獎勵者,不再受理推薦或給獎。

四、 本案送件注意事項,說明如下:

(一) 具體事蹟表各欄位請詳實填寫,勿缺漏;另請注意字數限制(含空格、標點符號),以免字數太多,無法上傳檔案。

(二) 請將相關佐證與參考資料掃描成 pdf 檔,每位受推薦人員可上傳 10 個佐證資料,每個佐證資料大小限 20MB 以內,檔名請簡述佐證資料內容。

(三) 具體事蹟表請不要裝訂,另佐證資料及參考資料請裝訂成冊並製作封面目錄,所附資料文件一律不予退還;逾期及資料不全者,不予受理。

(四) 另提供近半年「正面個人獨照」1 張(身體比例至少占照片 1 半,以半身照為宜)及「與學生互動的照片」2 張(橫式、直式各 1 張)之電子檔,像素建議 3MB-5MB ,照片清晰度高,儘量提供大圖片為最佳。

五、 有關推薦人員之品德操守部分,請推薦單位確實查證,本府不另作查證,經遴薦獲獎人員,如有不實,將撤銷其資格,並追繳獎勵金及相當獎勵。

六、 檢附教育奉獻獎選拔及表揚要點、受推薦人具體事蹟表各 1 份,電子檔請至良師興國網站/資料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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