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訪客 - 人事 | 2019-01-07 | 點閱數: 722

一、 依據花蓮縣政府 107 年 12 月 27 日府教學字第 1070257412 號函辦理。

二、 旨揭要點第肆點規定,有需求學校應於每年 4 月 20 日前提報商借需求(含教師類科別、名額及相關條件等)送本府;本府於每年 5 月 1 日前彙整需求並上網公告,另將函請其他直轄市、縣(市)政府將商借資訊轉知所屬學校公告周知,以擴大教師商借範圍、提升商借達成率。  

  • 實施要點.pdf
    1) 實施要點.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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