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查「105年臺閩地區公立國民中小學暨幼兒園教師申請介聘他縣市服務積分審查原則」業經本府105年3月24日府教學字第1050056355號函(諒達)函轉在案。 二、 惟原105年臺閩地區公立國中小學暨幼兒園介聘他縣市服務作業要點第六點第二款「年資積分」第一目「在本縣(市)國民中小學暨幼兒園連續服務,每滿ㄧ年給二分」審查參考原則漏列「育嬰留職停薪年資得以採計」ㄧ項,爰請將修正之積分審查參考原則轉知所屬教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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