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訪客 - 人事 | 2018-06-14 | 點閱數: 591

一、 依據花蓮縣政府 107 年 6 月 14 日府教學字第 1070112431 號函辦理。

二、 為辦理家庭教育及社教機構管理等業務,教育部(以下簡稱該部)擬於 107 學年度商借國立高中職及各縣市教育局(處)所屬公立學校優秀教師 2 名到該部擔任行政工作,說明如下:

(一) 教師資格

1 、 國(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不含偏遠、離島、原住民地區及小型規模學校)具 3 年以上正式合格編制內專任教師。

2 、 對教育行政富有熱忱者,具有行政經驗為佳。

3 、 熟悉電腦軟體文書操作。

4 、 未受刑事懲戒或行政處罰者。

(二) 商借期限:自 107 年 8 月 1 日至 108 年 7 月 31 日止,並得續聘,以 2 年為限,倘有延長商借期間必要者,至多再延長 3 年。

(三) 工作地點:教育部終身教育司(臺北市中正區徐州路 5 號 12 樓)。

(四) 工作內容:推動家庭教育及社教機構管理相關事宜,經錄取後再分派工作。

(五) 其餘事項依所附作業原則及相關規定辦理。

三、 請有意願至該部工作之教師於 107 年 6 月 20 日(星期三)前將履歷表及自傳以電子郵件寄至 melvin@mail.moe.gov.tw ,電話(02)7736-5683 ,由該部終身教育司組成小組審查遴選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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