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訪客 - 人事 | 2018-04-20 | 點閱數: 705
  • 依據花蓮縣政府 107年 4月 19 日府教學字第 1070072902 號函辦理。
  • 該署為辦理學生事務與輔導工作,擬於 107學年度商借國立學校及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教師至該署擔任行政工作,說明如下:
  1. 教師資格:
  1. 公立學校(不含偏遠、離島、原住民地區及小型規模學校)之編制內專任教師。
  2. 應具有 3年以上之任教年資,並具有相關教育行政知能、教育專業及實務經驗。
  3. 對教育行政工作具服務熱忱且認真負責者。
  4. 須熟悉 office電腦軟體之操作。
  1. 商借期限: 107學年之商借期限自 107年 8 月 1 日起至 108 年 7 月 31 日止。
  2. 服務地點:該署中部辦公室(臺中市霧峰區中正路 738-4號)。
  3. 辦理業務:以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事務與輔導教育推動相關業務為範疇。
  4. 其餘事項依教育部及所屬機關商借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作業原則及相關規定辦理。
  • 請有意願商借至該署工作之教師於 107年 4月 30 日前將履歷表以電子檔寄送至 e-g409@mail.k12ea.gov.tw ,該署將個別通知面試事宜。
  • 檢附商借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作業原則及簡歷表各 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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