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訪客 - 人事 | 2018-04-20 | 點閱數: 473
  • 依據花蓮縣政府107419府教學字第 1070073125號函辦理。
  • 為辦理師資職前培育相關業務,教育部(以下簡稱該部)擬於 107 學年度商借國立高中職及各縣市教育局(處)所屬公立學校優秀教師 1 名到部擔任行政工作,說明如下:
  1. 商借資格
  1. 國(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不含偏遠、離島、原住民地區及小型規模學校)具 3 年以上正式合格編制內專任教師。
  2. 對教育行政富有熱忱者,具有行政經驗為佳。
  3. 熟悉電腦軟體文書操作。
  4. 未受刑事懲戒或行政處罰者。
  1. 商借期限:自 107年 8月 1 日至 108 年 7 月 31 日止,並得續聘,以 2 年為限,至多再延長 2 年。
  2. 工作地點:中央聯合辦公大樓南棟(臺北市中正區徐州路 5號)。
  3. 工作內容:師資職前培育等相關事宜,經錄取後再分派工作。
  4. 其餘事項依所附作業原則及相關規定辦理。
  • 請有意願至該部工作之教師於 107年 4月 30 日(星期一)前將履歷表及自傳以電子郵件寄至 kiyouiku@mail.moe.edu.tw ,電話 02-7736-6224 ,由該部師資培育及藝術教育司組成小組遴選之。
  • 檢附「教育部及所屬機關商借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作業原則」1份供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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