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訪客 - 人事 | 2018-04-19 | 點閱數: 418
  • 依據花蓮縣政府 107年 4月 18 日府教學字第 1070071589 號函辦理。
  • 為辦理教師專業發展及在職進修相關業務,教育部擬於 107學年商借國立高級中等學校及各直轄市、縣(市)所屬公立學校優秀教師 1名至該部擔任行政工作,說明如下:
  1. 教師資格:
  1. 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不含偏遠、離島、原住民地區及小型規模學校)之正式合格編制內專任教師。
  2. 應具有 3年以上之任教年資,並具有相關教育行政知能、教育專業及實務經驗,具教育行政經驗及曾參與教師專業發展評鑑者優先考量。
  3. 對教學行政工作具服務熱忱,且認真負責者。
  4. 須熟悉 office電腦軟體之操作。
  5. 未曾受刑事懲戒或行政處罰者。
  1. 自 107年 8月 1 日起至 108 年 7 月 31 日止,表現良好可續聘,以 2 年為限,倘有延長商借期間必要者,至多再延長 3 年。
  2. 服務地點:教育部師資培育及藝術教育司(臺北市中正區徐州路 5號 12樓)。
  3. 辦理業務:推動教師專業發展及在職進修相關事宜,經錄取後再分派工作。
  4. 其餘事項依所附作業原則及相關規定辦理。
  • 請協助轉知所屬教師相關訊息,請於 107年 4月 30 日(星期一)前將履歷表以電子郵件寄至 nixon@mail.moe.gov.tw ,電話(02)7736-6717 ,由教育部師資培育及藝術教育司組成小組審查遴選之。
  • 檢附「教育部及所屬機關商借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作業原則」1份供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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