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訪客 - 人事 | 2018-04-19 | 點閱數: 526
  • 依據花蓮縣政府 107年 4月 13 日府教學字第 1070069230 號函辦理。
  • 介聘至該縣之專任輔導教師,獲學校聘任後,應在該縣國民中(小)學實際擔任專任輔導教師滿 5 年,並具有其他類科合格教師證,在校內可提供轉任之缺額前提下,由學校整體考量並經校內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始可轉任國中(小)其他類科教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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