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訪客 - 人事 | 2018-04-17 | 點閱數: 733
  • 依據花蓮縣政府 107年 4月 16 日府人福字第 1070067026 號函辦理。
  • 旨揭支給要點重要修正規定如下:
  1. 職員及約聘僱人員加班補休期限由原規定 6個月延長至 1年,加班事實如發生於 107 年 5 月 1 日前,仍依原相關規定期限補休。(第 3 點)
  2. 職員及約聘僱人員放假日及例假日每人支給加班費時數不超過 8小時。(第 5點)
  •  檢附原函、修正「各機關加班費支給要點」及修正對照表各 1份。
  • 原函.pdf
    1) 原函.pdf
  • 各機關加班費支給要點修正對照.doc
    2) 各機關加班費支給要點修正對照.doc
  • 修正各機關加班費支給要點.docx
    3) 修正各機關加班費支給要點.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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