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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訪客 - 人事 | 2018-01-15 | 點閱數: 688
  • 依「教育奉獻獎選拔及表揚要點」第 3點規定,教育奉獻獎之推薦條件,應具有下列事蹟之一:
  1. 投入教育之志願服務相關工作,著有具體績效,足為典範。
  2. 投入學生輔導之志願服務相關工作,著有具體績效,足為典範。
  • 最近三年內曾獲本要點或教育部其他相關規定獎勵者,不再受理推薦或給獎。
  • 本案送件注意事項,說明如下:
  1. 具體事蹟表各欄位請詳實填寫,勿缺漏;另請注意字數限制(含空格、標點符號),以免字數太多,無法上傳檔案。
  2. 請將相關佐證與參考資料掃描成 pdf檔,每位受推薦人員可上傳 10個佐證資料,每個佐證資料大小限 20mb 以內,檔名請簡述佐證資料內容。
  3. 具體事蹟表請不要裝訂,另佐證資料及參考資料請裝訂成冊並製作封面目錄,所附資料文件一律不予退還;逾期及資料不全者,不予受理。
  4. 另提供近半年「正面個人獨照」1張(身體比例至少占照片 1半,以半身照為宜)及「與學生互動的照片」2 張(橫式、直式各 1 張)之電子檔,像素建議 3mb-8mb ,照片清晰度高,儘量提供大圖片為最佳
  • 有關推薦人員之品德操守部分,請推薦單位確實查證,本府不另作查證,經遴薦獲獎人員,如有不實,將撤銷其資格,並追繳獎勵金及相當獎勵。
  • 檢附教育奉獻獎選拔及表揚要點、受推薦人具體事蹟表各 1份,電子檔請至良師興國網站/資料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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