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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請假規則第 3 條第 1 項第 1 款及第 3 項規定,事假每年准給 7 日,…,超過規定日數之事假,應按日扣除俸(薪)給,公務人員「應先請畢」依規定核給之休假及補休後,始得請超過規定日數之事假。惟家庭照顧假及身心調適假之性質與一般事假有別,如公務人員請事假、家庭照顧假或身心調適假合計已達 7 日後,擬再申請家庭照顧假或身心調適假,雖應按日扣除俸(薪)給,惟尚毋須先請畢休假及補休,機關亦不得拒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