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查「臺灣地區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許可辦法」第 3 條第 1 項及「簡任第十職等及警監四階以下未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之公務員及警察人員赴大陸地區作業要點」第 3 點第 1 項規定,公務員係指公務員服務法第 2 條規定之人員。(校長、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及公務人員均為受規範對象。)
二、公務員於留職停薪期間,仍屬公務員服務法第 2 條規定之人員,自應依許可辦法及赴陸作業要點規定,向內政部申請許可或經服務機關同意後,始得進入大陸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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