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旨: | 有關 115 學年度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學生及教保服務機構幼兒團體保險(以下簡稱學生團體保險),保險費繳納程序與補助金額案,如說明,請查照。 |
| 說明: |
| 一、 |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15 年 6 月 22 日臺教國署體字第 1156601616 號函辦理。 |
| 二、 | 查「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及教保服務機構幼兒團體保險條例」(以下簡稱保險條例)第 8 條:「學生團體保險之保險費,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第 10 條第 1 項:「學生團體保險之保險費由要保單位之主管機關補助三分之一」、同條第 2 項:「學生團體保險之保險費,由被保險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每年分 2 次於註冊或辦理其他指定之程序時繳納之」。 |
| 三、 | 學生團體保險之保險費,依據教育部 115 年 6 月 18 日臺教授國字第 1156601335A 號公告, 115 學年度學生及幼兒保險費每人每學年度新臺幣(以下同) 800 元。(如附件) |
| 四、 | 前項公告之保險費依保險條例第 10 條第 1 、 2 項規定,由要保單位主管機關補助三分之一,每年分 2 次繳交。其被保險人應繳金額及政府補助金額如下: |
| (一) | 第 1 學期被保險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應繳納保費 266 元、政府補助 134 元。 |
| (二) | 第 2 學期被保險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應繳納保費 266 元、政府補助 134 元。 |
| 五、 | 學生團體保險之保險期間自 115 年 8 月 1 日上午 0 時起至 116 年 7 月 31 日午夜 12 時止。 |
| 六、 | 相關附件已刊登於本府教育處處務公告編號 128418 ,可自行下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