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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人事主任 - 人事 | 2026-04-15 | 點閱數: 13

係當性騷擾行為人為最高負責人,無法期待事 業單位內部申訴得有效運作,為保障受僱者及求職者之申訴權益,以遏 阻性騷擾事件發生,爰修正本細則第四條之二、第四條之三。

  •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書函.pdf
    1)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書函.pdf
  • 性別平等工作法施行細則第四條之二、第四條之三修正總說明.pdf
    2) 性別平等工作法施行細則第四條之二、第四條之三修正總說明.pdf
  • 性別平等工作法施行細則第四條之二、第四條之三修正條文.odt
    3) 性別平等工作法施行細則第四條之二、第四條之三修正條文.odt
  • 勞動部 函.pdf
    4) 勞動部 函.pdf
  • 勞動部令.pdf
    5) 勞動部令.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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