適用公務人員服務法第 2 條之人員,倘若有赴陸港澳之需求,請依參考附件填寫「適用公務員服務法人員赴陸港澳規範告知書」、「簡任(或相當簡任)第十職等及警監四階以下未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之公務員及警察人員赴大陸地區申請表」及「赴陸人員返臺通報表」等 3 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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