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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人事主任 - 人事 | 2026-01-13 | 點閱數: 47
  1. 修正內容摘要如下:
    1. 申請赴陸探親、探病或奔喪親屬之親等,由「四親等內」修正為「三 親等內」。
    2. 未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業(公)務之簡任(或相當簡任) 第十一職等以上公務員申請赴 陸時間,於預定進入大陸地區當日之「二個工作日前」修正為「七 個工作日前」,向主管機關申請。
    3. 增訂各機關(構)知悉通報表異常事項或申請人進入大陸地區失聯之 通報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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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內政部 令.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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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修正總說明.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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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修正條文對照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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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修正條文.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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