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府通知-本案補助對象不含教育人員)
一、案係縣府為延攬外縣市公務人才,提升外縣市公務人 員選填及留任本府及所屬各機關(以下簡稱各機關)意願,補助設籍外縣市公務人員返鄉交通費,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補助:
(一)已婚者之配偶已隨同來本縣居住。
(二)未婚者之父母已隨同來本縣居住。
(三)搭乘各機關所提供交通工具或各種公有車輛往返設籍地者。
(四)已領有其他補助或優惠者,以不重複補助為原則。
(五)受訓、差假日數連續達一個月以上者,該期間不得支領返鄉交通補助費。
(六)自備交通工具返鄉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