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陸委會函略以,
一、軍公教人員常態化、制度化查核機制訂於 115 年 1 月 1 日正 式施行,正式施行前請各機關就業管用人依據(法規、 契約等)有需檢討修正處,儘速完成,俾利辦理相關查核作業。
二、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本於權責修訂勞務採購契約 範本,各機關派駐人員且處理具機敏性業務者,不得在中國大陸設有戶籍、領用中國大陸護照、身分證、定居證或居住證,俾利各機關依循辦理。
進階搜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