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銓敘部為兼顧與公務人員退離給與間之衡平,聘僱人員應以 實際薪點折合率作為提繳退離給與之計算標準,不受行政院 所定聘僱人員薪點折合率通案最高標準限制,爰修正「各機 關學校聘僱人員離職給與辦法」(下稱本辦法)。
二、配合該辦法第 3 條修正規定自 114 年 7 月 1 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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