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教人員補償金基數內涵,為公教人員最後在職等級 之本(年功)俸(薪)額之 15%,於審定機關審定退休案或資遣給與案時併同審定,並由退撫新制實施前退休金或資遣給與之發放機關一 次發給,溯自同年 1 月 1 日生效。
二、為利各發放(支給)機關計算發給 114 年 1 月 1 日以後退休(職)生效之公(政)務人員退休(職)金其他現金給與補償金,爰銓敘部檢送「114 年度公(政)務人員退休(職)金其他現金給與補償金每一基數發給數額對照表」供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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