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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人事主任 - 人事 | 2025-04-17 | 點閱數: 19

一、除簡任(或相當簡任)第 11 職等以上公務員應依許可辦法規定經內政部(或內政部審查會)許可外,各機關應加強簡任(或相當簡任)第 10 職等以下未涉密公務員赴陸之管理,同仁應於預定赴大陸地區前填具申請表,並詳閱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注意事項後簽章,向所屬機關(構)申請,機關首長應向直屬上級機關申請,經機關(構)核准後,方得赴陸。
二、另為強化人員赴陸風險意識,各機關人員不論平、假日赴陸(按:包含入境中國大陸、從中國大陸機場入境轉機及不入境轉機【過境轉機】),均應於差勤系統登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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