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訪客 - 人事 | 2017-03-01 | 點閱數: 904

一、  另於 106 年 1 月至 2 月份已先刷卡消費旅行業之非觀光旅遊商品、旅宿業、觀光遊樂業、交通運輸業之情形者,仍請依行政院 105 年 12 月 29 日修正之「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公務人員休假改進措施」第 5 點規定辦理。

二、  檢送「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公務人員休假改進措施」第 3 點、第 5 點及第 7 點修正規定及修正對照表各 1 份。

  • 修正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公務人員休假改進措施第三點、第五點、第七點.docx
    1) 修正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公務人員休假改進措施第三點、第五點、第七點.docx
  • 公務人員休假改進措施修正條文對照表.docx
    2) 公務人員休假改進措施修正條文對照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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