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訪客 - 人事 | 2017-02-16 | 點閱數: 656

一、  依據花蓮縣政府 106 年 2 月 14 日府人訓字第 1060026461 號函辦理。

二、  按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 3 條:「公務人員應嚴守行政中立,依據法令執行職務,忠實推行政府政策,服務人民」第 7 條:「公務人員不得於上班或勤務時間,從事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之活動。……。」第 8 條:「(第 1 項)公務人員不得為支持或反對特定之政黨、其他政治團體……,從事下列政治活動或行為:(第 1 款)動用行政資源編印製、散發、張貼文書、圖畫、其他宣傳品或辦理相關活動。」第 10 條:「公務人員對於公職人員之選舉、罷免或公民投票,不得利用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要求他人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

三、  次按「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學校工友及臨時人員辦理事務維持中立注意事項」第 3 點:「工友及臨時人員辦理事務時應維持中立,依據法令忠實執行職務。」第 4 點:「工友及臨時人員……但不得介入黨政派系紛爭。」第 8 點:「工友及臨時人員不得為支持或反對特定之政黨、其他政治團體……,從事下列政治活動或行為:(第 1 項)動用行政資源編印製、散發、張貼文書、圖畫、其他宣傳品或辦理相關活。……。」第 9 點:「工友及臨時人員對於公職人員之選舉、罷免或公民投票,不得利用其身分或事務上之機會或方法,要求他人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

四、  當前國家推行眾多公共政策,民意走向見諸多端,個人評價不一而足,惟本府暨所屬機關適用或準用前開法律或行政命令之公務同仁仍應嚴守行政中立,依據法令執行職務,推行政府政策,服務人民,絕不能因個人好惡於執行職務期間涉入政黨活動、捲入杯葛政策的爭議或連署罷免活動。有關中央機關委託辦理之政策說明會或有民間人士參與,倘若發起疑似違背行政中立的爭議活動,承辦單位均應予以婉拒,避免滋生事端。

五、  為免引發民眾質疑本府堅守行政中立的一貫立場,請有關單位承辦類此活動時均應預為查察,甚或先行婉拒或排除,以免傷害政府機關的中立形象。若執行不力或有違背法令者,仍將依前揭法令罰則處理,併此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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