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訪客 - 人事 | 2018-04-27 | 點閱數: 559

一、 依據花蓮縣政府 107 年 4 月 25 日府教學字第 1070077409 號函辦理。

二、 臺南市(以下簡稱該市)教師轉任、介聘年限及相關介聘事宜,均悉依「臺南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暨幼兒園辦理教師介聘甄選分發實施要點」規定辦理。(前開規定可至該市政府教育局課程發展科法令規章區下載,網址: http://boe.tn.edu.tw/boe/wSite/lp?ctNode=398&mp=21&idPath=393_398)

三、 107 學年度起經由臺閩地區公立國民中小學暨幼兒園教師介聘至該市國中及國小專任輔導教師,不得以任何理由申請轉任校內其他教師職務。

四、 另介聘至該市分校教師如欲轉任至本校,須於最近三年內任教分校一年以上之證明文件(當年度每週應授正式課程時數二分之一以上),本校教師缺額經控管後仍有缺額者方得供轉任,且應將調整狀況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報該市教育局備查,而本校教師轉任至分校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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