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關本校 108 學年度教師行政積分排序表,業經本校 108 學年度教師兼行政人員聘任委員會審議,並經校長 109 年 5 月 18 日批示公告在案。
二.依據本校 102 年 6 月 4 日校務會議修正通過之教師兼行政人員聘任辦法第 5 點規定:「本法由人事室每學年第二學期期末校務會議前二周公告積分表,表列人員如有特殊原因(例如:學校教學特色)或個人因素,無法兼任行政職務者,應於該年六月底,向人事室書面提出,並附相關證明文件,經審查會審查通過,校長同意者則免予兼任」。
三.請本校教師自行參閱『附件-108 學年度行政積分排序表』,無法兼任行政職務者,亦請依規定於 6 月 30 日(星期二)前,向人事室書面提出,並附相關證明文件,俾利提教師兼行政人員聘任委員會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