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各校申請自願退休人員如有涉案或涉有違失行為,服務機關應依公立學校教職員 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施行細則第 46 條規定,召開教師評審委員會,就該員之涉案情節檢討;或依公務員懲戒法規定移送懲戒並依相關法律停(免)職。如仍同意其申請退休時,應於退休事實表備註欄內敘明涉案情形並檢同相關審查資料以明責任。退休人員如未涉刑責,亦請於該欄加註:「無涉刑責,亦無其他應受停(免)職處分,或應移付懲戒事由。」
三、原登記 109 年 8 月 1 日退休,如因故放棄者,請各校於 109 年 6 月 15 日前檢附切結書 以電子公文方式報花蓮縣政府,未登記 109 年退休人員請勿報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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