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依據花蓮縣政府 107 年 10 月 15 日府人訓字第 1070205614 號函辦理。
二、 查銓敘部配合中央選舉委員會 107 年 8 月 16 日發布選舉公告,於同年月 20 日以部法二字第 1074634166 號通函各機關學校公務人員嚴守行政中立。茲為避免公務人員因不諳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以下簡稱中立法)相關規定致有違法情事,爰再次提醒各機關人員恪守行政中立,俾確保公務人員依法行政、執行公正及政治中立,且依中立法第 14 條第 1 項規定,長官(含政務人員及民選首長)不得要求公務人員從事中立法禁止之行為,以維政府機關學校行政中立之公正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