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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訪客 - 人事 | 2017-12-08 | 點閱數: 816

一、依據花蓮縣政府 106年 11月 23 日府教學字第 1060222083 號函辦理。

二、本案修正重點如下:

(一)明定國民中學辦理教師超額介聘應由各校課程發展委員會依十二年國教基本教育課程綱要總綱所列領域最高授課節數(不採計彈性課程為原則),審酌當學年度師資結構,應以分科計算。(修正規定第四點)

(二)明定學校辦理教師超額介聘,應依本要點第四點處理原則辦理。(修正規定第五點)

(三)修正教師積分審查除服務年資採計至當年七月三十一日外,餘一律採計至積分審查前一日為止,並修正壽豐鄉所在區域為北區。另增訂附表做為學校超額教師產生之原則及排序時,應依第五點規定辦理之檢核欄位。(修正規定第六點及增訂附表)

三、檢附 1、修正總說明。 2、修正條文對照表。 3 、作業要點各 1 份。

四、前經本校 105年 5月 24 日校務會議通過之花蓮縣立美崙國民中學超額教師處理原則」應依花蓮縣政府 106 年 11 月 23 日修訂「花蓮縣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超額教師介聘作業要點」配合修正;本室將於 12 月 20 日(星期三)全校擴大會報說明並預定於本學期期末校務會議提會審議修正,請本校同仁先行審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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