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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訪客 - 學務 | 2017-11-23 | 點閱數: 626

 

  1.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61120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060130920號函辦理。

  2. 依學校衛生法第10條規定,學校應依學生健康檢查結果,施予健康指導,並辦理體格缺點矯治或轉介治療。請加強建立健康檢查異常轉介追蹤機制,並請將新生/定期體檢之胸部X光片結果異常,且與結核病相關者之名單及追蹤複查結果,檢送當地衛生主管機關,俾利衛生主管機關協助確認已完成異常追蹤,以避免疏漏。

  3. 另依學校衛生法第21條規定,學校之籌設應考慮相關環境影響因素,針對校舍建築通風,應符合相關法令規定標準。由於校舍通風不足可能造成呼吸道傳染疾病傳播,依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於本年95 日邀請專家及教育部召開「校園結核病聚集事件與建築通風討論會議」決議,請學校注意校舍通風情形並改善,執行重點如下:(一) 保持窗戶開啟,針對通風不足的校園空間,可利用吊扇、搖頭風扇或穿透牆面的通風換氣扇,以協助換氣。(二) 教室著重散熱,三點原則-封閉空間至少開一扇窗,且窗縫至少1個拳頭寬、學生左右座距間至少有1個人寬、衣著以寬鬆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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