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訪客 - 人事 | 2017-09-22 | 點閱數: 637

一、依據花蓮縣政府 106 年 9 月 19 日府教學字 1060179226A 號函。

二、查教育部 106 年 6 月 28 日修正發布「處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不適任教師應行注意事項」第 4 點規定:「(第 1 項)主管機關應設教師專業審查委員會(以下簡稱專審會),協助學校處理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四款所定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之情事;專審會之組成及運作如下:…(第 2 項)依前項第二款第二目組成之調查小組及輔導小組,其調查員及輔導員之遴聘條件及運作如下:(一)調查員應依案件性質遴聘專業人員。(二)輔導員應具有六年以上之教學經驗,且其教學專業曾獲主管機關或全國性教師組織頒發獎項肯定、經專審會認定其領導教師專業發展之成果卓越或其教學有優良表現。(三)教育部應建立調查員及輔導員之人才庫,並就調查及輔導所需專業辦理研習。...」

三、如有推薦人員或有意願擔任者,請於 106 年 9 月 26 日前洽人事室。

四、檢附推薦表及願任同意書各 1 份,並請一併附上資格條件佐證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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