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花蓮縣政府 106 年 5 月 17 日府教學字第 1060090724 號函辦理。
二、本次修正案摘述如下:
(一) 第 7 點第 2 款第 1 目學校提撥缺額計算方式:參加介聘之學校,應就編制內教師實缺總額依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班級編制及教職員員額編制準則規定扣除控留名額百分之五與原住民重點學校依原住民族教育法第二十五條規定控留名額後,提撥至少二分之一以上缺額(缺額僅一名者,應予提撥)供教師單調介聘,並依類科逐一開列缺額,提報聯合小組。其缺額一經送出,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出更改。
(二)第 7 點第 2 款第 2 目電腦介聘作業順序:刪除互調機制,自 106 年度起不再辦理。
三、檢附作業要點、修正條文對照表各 1 份。